育成中心之相關法規

第一條 目的

............為運用本院研究發展之資源,協助中小科技新創事業及科技創業人員 孕育技術及發展營運, 促進技術之開發運用及產業升級,特訂本辦法。

第二條 創業育成中心

............本辦法所稱創業育成中心(簡稱育成中心)係由本院提供空間,軟硬體設施,支援服務系統及專業人員,以達成第一條目的之服務性機構。支援服務系統及專業人員亦得與院外機構合作組成之。

第三條 基本服務

............育成中心應建立或協調相關支援服務系統,以使用付費之原則,提供下列基本服務︰

    1. 基本試驗空間,辦公設施及場所之使用
    2. 商業實務及法令之諮詢
    3. 籌措資金之協助
    4. 營運管理之訓練
    5. 技術諮詢之協助及設備使用之協調 。

第四條 諮詢委員會

............育成中心應設置諮詢委員會,本院選派適當人選為主任委員並延聘育成中心院外合作機構適當人選組成,對育成中心營運提供諮詢。

第五條 受理申請對象

  1. 在中華民國登記之公司組織,以研發及產製科技產品或提供技術服務為業務, 成立在18月內者。
  2. 國內、外具有技術之自然人。

............上列申請人需符合育成中心在進入人數、空間面積、工安衛生之規定,方為受理。

第六條 申請文件

  1. 公司申請時,應檢具公司執照、營運計畫書、及負責人具名之申請表。
  2. 自然人申請時,應檢具個人學經歷證明,營運計畫書及具名之申請表,育成中心為評估申請案, 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補充說明之文件。

第七條 作業流程

  1. 申請案作業流程。
  2. 申請案之評審,專案主任得視個案之性質,遴聘評審委員,協助評審。
  3. 自然人之申請案獲准後,應於遷入前完成公司設立之法定程序。
  4. 申請案應於接獲核准通知後三個月內遷入育成中心,未遷入視為放棄,一年內不得再申請。
  5. 未核准之申請案,半年內不得再申請。

 

第八條 評審重點

  1. 資格條件評審標準

    進入人數、空間面積、工安衛生之評審標準由育成中心訂定﹐報諮詢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意後實施﹐ 更改時亦同。

  2. 申請案計畫評審重點

    1. 屬技術性之產品或服務
    2. 可行的營運構想或計畫
    3. 有基本執行能力的團隊
    4. 有支付基本費用之財務能力
    5. 三年的現金流量預測及規畫

第九條 優惠措施

  1. 育成中心對遷入廠商之空間使用費得參酌市價水準,提供優惠,但需依個別廠商遷入之 時間,逐年調整。
  2. 育成中心得協調合作機構,以免費,優惠,或非現金對價等方式,對遷入廠商提供服務。

第十條 遷入作業及使用管理

  1. 廠商遷入作業應簽訂書面契約。
  2. 廠商遷入育成中心之作業,適用本院開放實驗室計畫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五)項,第(六)項, 第(七)項,各款之規定。

第十一條 育成時限及遷出

............育成時間為三年,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年,廠商亦得因發展實際需要,申請提前遷出。遷出作業適用本院開放實驗室計畫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五)項第六款,及第六條第八項之規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本院一般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院長核定後,自發布日施行。

 

回到最上一條規定

 

 

本育成中心之法規參考工研院創新育成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