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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成中心之相關法規 |
第一條 目的
............為運用本院研究發展之資源,協助中小科技新創事業及科技創業人員 孕育技術及發展營運, 促進技術之開發運用及產業升級,特訂本辦法。
第二條 創業育成中心
............本辦法所稱創業育成中心(簡稱育成中心)係由本院提供空間,軟硬體設施,支援服務系統及專業人員,以達成第一條目的之服務性機構。支援服務系統及專業人員亦得與院外機構合作組成之。
第三條 基本服務
............育成中心應建立或協調相關支援服務系統,以使用付費之原則,提供下列基本服務︰
第四條 諮詢委員會
............育成中心應設置諮詢委員會,本院選派適當人選為主任委員並延聘育成中心院外合作機構適當人選組成,對育成中心營運提供諮詢。
第五條 受理申請對象
............上列申請人需符合育成中心在進入人數、空間面積、工安衛生之規定,方為受理。
第六條 申請文件
第七條 作業流程
第八條 評審重點
進入人數、空間面積、工安衛生之評審標準由育成中心訂定﹐報諮詢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意後實施﹐ 更改時亦同。
申請案計畫評審重點
第九條 優惠措施
第十條 遷入作業及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育成時限及遷出
............育成時間為三年,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年,廠商亦得因發展實際需要,申請提前遷出。遷出作業適用本院開放實驗室計畫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五)項第六款,及第六條第八項之規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本院一般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院長核定後,自發布日施行。